井冈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井冈山经开区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构建高质量产业发展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1.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实行后补助,研发总投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区财政分别补助1万元、5万元、10万元,其中补助资金切块20%用于奖励相关有功人员(企业研发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2.加大优质成长型企业扶持。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有限公司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增入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重新认定的,给予奖励1万元。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区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

3.加大知名企业培育力度。对被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0.5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优秀新产品给予0.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企业主编(参编减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江西名牌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任何一家首次同时拥有3个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鼓励创建科技创新平台

4.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区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区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鼓励条件成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建市级科技平台,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3万元奖励。

5.加大创业创新平台支持力度。对新建的国家、省级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或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成立的国家、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众创空间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井冈山经开区关于聚集“庐陵英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井开党工办字〔2019〕9号)执行。

6.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区财政对企业当年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奖励5万元,次年起为维护发明专利有效性,企业可凭缴纳费用证明补助80%。对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到20件、10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奖励0.2万元。 对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3万元。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支持推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转型升级

7.支持两化融合体系建设。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评定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等国家级项目、平台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智能(数字)车间和智能(数字)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对获得军工特殊领域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资格证、承制资格证等相关资质的,给予每个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设立的军代室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9.对获得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区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对安全生产达标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和8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5万元。对获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区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认定的ISO14000系列等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管理

10.对现已有平台加强日常考核,每年对平台运行进行综合评分,建立运行梯度等级机制,每年评选5家科技创新和培育人才发挥作用优秀的省级平台,按奖励金额的10%增加事后补助,对后5位的暂缓政策支持和奖励。对被各级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包括企业和单位)期间取消政策支持。

五、附则

11.青原产业园、富滩产业园内企业按照《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井冈山经开区和吉州青原工业园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8号)文件执行。

12.本办法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