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3-12-11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1月26日

吉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吉安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2022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专利事业发展,主要用于我市专利奖奖励、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专利示范企业资助、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知识产权试点、品牌服务机构培育、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及评估费、担保费资助、事后奖励、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建议及实施;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并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管理,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确定实施项目,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市专利奖奖励

 

 第六条 设立吉安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我市转化运用程度高、能形成较强产业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奖的奖励项目,每年总数15项,其中一等奖2项,每项奖励7万元;二等奖4项,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9项,每项奖励1万元。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应当是我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已在我市实施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

 

 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八条 专利奖每年评定一次,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后提交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第九条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应是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资助:

 

 (一)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六个月以上的个人。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

第十二条 2025年以后,发明专利资助转为专利转化应用资助。

第四章 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吉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在初次认定的当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每年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不超过14家。

  

第十四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申报一次,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吉安市专利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地验收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企业名单。对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授予“吉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市专利示范企业示范期为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时不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评选标准的,不再保留称号。

第五章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资助

 

  第十五条 对进入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项目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建设经费,每年资助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不超过5家。

   

第十六条 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资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对申报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标准择优选取入选的联盟并发文确认,项目建设期为一年。项目实施期满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章  知识产权试点、品牌服务机构培育

 

  第十七条 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10万元的培育资助。每年分别资助1家企业。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试点、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对认定的培育单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培育单位名单在网站予以公告,培育期限为2年。培育期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培育单位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单位予以公告并授牌。

第七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择优为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同时,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中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给予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30%,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评估费、担保费给予30-50%的资助,以专利权评估合同、担保合同确定并已支付的评估费、担保费为准,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申报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当年专项经费额度内确定贴息项目、贴息比例及评估费、担保费资助项目、资助比例。

第八章 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认定为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每个单位一次性扶持10万元。每年扶持项目不超过2家。

 

  第二十四条  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对认定的培育单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培育单位名单在网站予以公告,培育期限为2年。培育期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培育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九章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

 

 第二十五条  认定为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每个单位扶持10万元。每年扶持项目不超过2家。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申报一次,对认定的扶持单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将扶持单位名单在网站予以公告,培育期限为2年。培育期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扶持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章 事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银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的获奖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的获奖项目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验收的企业,且企业保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 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择优对专利转移转化取得突出成绩的高校院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给予5万元的绩效奖补。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中小学校,一次性给予引导经费1万元。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及平台经费

 

 第三十二条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工作经费以及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经费,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在每年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专利预警以及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支出,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在每年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执法条件建设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仲裁中心、知识产权重点市场(电商平台)等的运行经费,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在每年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凭证。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奖励资格;已获资助、奖励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吉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府办发〔2017〕36号)废止。